12月起邳州禁用!

发布时间:2023-11-1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

  目前在农贸市场及商超内还不同程度存在使用这种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设施(俗称“生鲜灯”)的情况,消费者反映强烈。在《办法》施行前,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一、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请立即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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